1、烘筒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到当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,领取使用证。
2、安装、维修单位需具有相应的安装、维修资质。
3、操作人员需领取特种设备作业证。
4、当烘筒使用的压力源高于其设计压力、设计温度时,必须在通向容器的管路上装设减压、减温装置。
5、在减压阀的低压侧必须安装符合以下要求的安全阀、压力表:安全阀整定压力不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,安全阀必须经校验单位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;压力表的表盘刻度值不超过容器工作压力的1.5—3.0倍,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mm。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。
6、使用过程时,必须缓慢升压、缓慢降压,不得超温超压。
7、烘筒在使用过程中疏水器应正常排水,并注意疏水器是否灵敏,否则应及时更换。
8.如烘筒在使用过程中不能正常排水,应检查疏水器及虹吸管是否损坏,并及时更换。避免虹吸管与封头的摩擦,而加速封头局部减薄导致安全隐患。
9.烘筒使用进行定期检查。
10、烘筒使用过程中不得受外力撞击。当发现下列情况时,应立即停止使用。如:超压、超温、变形、有异常响声、泄漏、腐蚀、磨损、材质劣化等异常现象。